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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山东省政府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残疾抚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记者获悉,《实施细则》在适用人员、审批程序和时限、说明及申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为残疾扶贫工作制定了新的规范。

财讯: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新规8月1日实施

省退伍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发银介绍说,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不再为在战争中因公受伤的公务员以及参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置评余额。 “根据公务员法,这部分人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并增加军队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例情况,这部分人的评残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 廖发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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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山东省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增、补发、残疾等级调整三大类。 新办是指对残疾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替补是指现役军人在战争中因公务残疾未能及时评估残疾,退出现役后,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水平。 调整是指在残情发生变化后进行故障等级的调整评价。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取消考核留存过程中两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申请人战因公受伤情况说明,取消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人身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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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等级的评定,山东省实施省、市、县三级审批。 “县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主要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核对提交的有关资料。 市级退伍军人局负责审查县级提交的资料,10个工作日报送省级退伍军人部门。 省退伍军人事务厅审查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资料,在县级公示,制作残疾人证,并分阶段发给本人。 ”。 据廖发银称,残疾人将从获得批准的下月开始接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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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人员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残疾人的残疾证明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据省退伍军人事务厅优待抚扬纪念处长周源介绍,根据残疾人身份,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残疾民兵民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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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8月1日起,省退伍军人事务厅将启用并更换新的残疾证书,享受待遇的残疾人可持旧证书和个人照片向县级退伍军人局申请更换。 为了不影响残疾人按规定享受交通、旅行等优惠,这次换证采用旧证的方法进行,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后未领取旧证。 申请人收到新证时,收回旧证。 自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书作废,在更换期间,新旧证书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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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证言表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基层工作人员积极与服务对象对接,努力确保服务对象最多只来一次,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做好好事。

《实施细则》确定,所有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人都享受残疾津贴。 享受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这包括根据残情需要装备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具。 一四级残疾军人可以申请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可以享受护理费。 残疾军人去世后,向遗属发放为期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战争、公开残疾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享受病死军人的遗属待遇等。 (齐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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