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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是保险监督管理中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很大的影响。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根据银保监会年度立法计划,银保监会人身保险部修订了《保险企业分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日前就编辑稿件征求了各保险企业意见。

财讯: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规范再升级

对照《方法》修订前后的文案,编纂稿主要根据保险领域快速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进行了修改。 统一和整合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并补充和完善现有制度,提高分公司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确定了分公司变更、取消营业场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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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对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编辑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分支机构的设立,决定“保险企业要求在居住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首先设立省级分支机构”。 修正案在准入条件方面,加强了偿付能力、企业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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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将“上一年度及提出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还款能力均达到充分的ii类”修订为“上一年度及提出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综合还款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还款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健全”,再加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判断结果符合c级以上”的“符合法定责任准备金率和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符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相关要求”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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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增加“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各级分支机构的功能、各级分支机构在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置要求、上级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措施”等表述。 关于保险业务许可证,增加“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自取得保险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保险许可证失效”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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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强化准入条件的一点规范复印件外,修订稿还增加了“分公司营业场所的变更”“分公司的取消”两章。 新增的两章具体复印件中,保险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可以在明确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能跨越经营区域进行变更。 保险企业在战术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不足、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时,可以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保险企业应当撤销分支机构,慎重决策,控制流程规范、风险,不损害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

标题:财讯: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规范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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