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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开放的决定部署,12月6日,银保监会修改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

,《实施细则》主要实行两个方面的对外开放措施,一是放宽外资人身保险企业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措施。 《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变更为:“外国保险企业与中国企业、公司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企业,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财讯:银保监会修订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是落实放宽外资保险企业准入条件的开放措施,包括“全国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必须设立2年代表处的要求”和“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企业的股权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保险企业必须以至少一家正常经营的保险企业为主要股东,并自取得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 外资保险企业的主要股东减持股份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当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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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企业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规定,上述制度安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企业股权管理中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企业的管理机制,保障外资保险企业持续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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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了我国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规则,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外资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条款。 在外资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适用中资保险企业和《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和竞争。 二是在我国申请人资格管理中,将《保险企业所有权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合资保险企业的我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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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将按照下一步修订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流程。 欢迎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结合自身先进经验和中国实际,与中资企业在竞争中相互促进,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多方面、多元化的金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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