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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保监会网站23日发布的消息,为了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独立个人 日前,银保监会已经联合起草了《关于保险企业快速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财讯:银保监会发新规:首提“独立个体保险代理人”概念

资料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a target= _blank href= chinanews/中新社/a记者贾天勇摄

资料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新社记者贾天勇摄

《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范:一是理顺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的规则调整规范,《保险法》;

二是统一规则,为各类保险代理人建立了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进一步维护了市场公平性。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理顺“先照后证”趋势,做好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全准入退出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加强机构自我管理,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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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规定》的出台基本完成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则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在《保险法》的指挥下,三部规则主要为干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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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推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人员,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保险代理市场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回答记者提问,并对比制定《规定》的背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等进行回答。

、《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向保险企业收取佣金,在保险企业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站22万家,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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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确定保险代理人概念的规定,但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层面,要求零星不同的文件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体系不明确、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了处理上述问题,巩固近年来乱象管理的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整的准入退出管理,推进变革创新,加强机构自我管理,加强监管等业务任务,从年开始,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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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规则进行规范调整,建立较为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机构多、人员广。 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我经过有关部门广泛调查和反复论证,数量变得容易了,于年7月、年4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吸收了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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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有那些变化?

《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考核,要求股东出资能力。 并且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商业模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是加强分公司管制。 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较大的保险专业代理企业乱设分支机构,明确设立分支机构应满足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理责任。 三是理顺后审批程序。 要求保险专业代理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必须立即在监管新闻系统登记相关情况,或者许可证注销的,应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四是提高最低注册资本。 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有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时间稳健经营。 对新成立的地区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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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规定》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违反网络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加强了日常合规管理。

三、《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那些要求?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是:第一,确定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确定法人持有许可证、允许分公司经营的模式,并对部分事项和新闻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等提出要求。 二是完善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况和业务退出流程。 三是设立了相应的处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则权限范围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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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印刷实施。 下一步,在《规定》的框架下,按照“分类措施、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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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哪些新规定?

《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表明了市场的快速发展趋势和监管的领先方向。 日前,银保监会已经联合起草了《关于保险企业快速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独立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在实践的基础上迅速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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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确定了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损失调查、赔偿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并对约束其行为、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

五、《规定》的显著变化是取消了许可证三年比较有效期的设定,您考虑了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大幅取消行政许可若干事项的基础上,全力进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比较有效 取消许可证比较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托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措施。 对比许可有效期的取消,可以激发公司活力,支持高质量企业快速发展,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手段,加大对市场混乱的劣质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优势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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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做好《规定》的平稳过渡联营企业?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发) [ / 银保监会将尽快发布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范风险,治理混乱,收紧制度篮子,维护稳定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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