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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来往较多》在几个电视台相继播出后,武汉市妇联发表严正声明,在该市召开各界学者座谈会, 提出该剧侵犯了名誉权。

有一段时间,关于“名誉权”的案件很多,被诉讼缠身的是名人。 这次,一个社会团体发起了名誉权 诉讼。

一个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名誉权”的问题备受关注。 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员梁彗星、北京 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

记者:《来》剧播出后,武汉市妇联提出该剧侵犯了名誉权。 这件事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提出名誉受到侵害的不是个人,而是社会机构。 你觉得怎么样?

梁彗星:从民法的严格意义上说,名誉侵害是指传播虚假新闻,降低一个公民的社会评价和名誉。

这里包含几个意思。 一是新闻有严格的范围,侧重于道德评价方面,不是常规新闻。 道德和质量评价是公民最易受伤害、最难保护的部分,因为法律重点保护了这方面的评价。 二是由于一个组织没有道德评价问题,重点是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即公民 的权利。 三是如果消息属实,则不构成侵权。更重要的是,要构成严重侵权 ,不仅是一两句话,也可以说侵犯了“名誉权”。

“电视剧《来来往往》引出法律界的辩论”

那么,对一个社区会构成名誉侵害吗? 在我知道的知识和掌握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

存在于社会中、为社会服务的组织团体必须接受人们的评价,特别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团体。 法律可能不承认 组织体成了名誉侵害的受害者。

贺方:这里有个很大的问题。 大前提是一些社会团体是半政府机构,作为社会公共机构不应该成为名誉权诉讼主体 。

因为公共机构行使着公共权力,所以我们首先要提倡的是使用舆论、媒体、文学作品等 ,对公共机构进行更直接、更无后顾之忧的监督。 因为这与社稷安全保障公民权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公共机构的名誉诉讼资格必须严格限制。 否则,舆论、媒体、文学作品的导演,一定要向前看, 缩手缩脚,不利于整个导演,这是社会更大的损失。

记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这里的法人应指什么?

梁彗星: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这里 的“法人”主要指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的信用,一般称为商誉,对一个企业很重要,类似于个人名誉,因此法 律必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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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方:第一应该指公司法人,不适用于公共机构。 如果一家企业的名誉受到侵害,该产品的信用就会受到影响,进入 而造成经济损失。 但是,公共机构的管辖范围固定,管辖权稳定。 例如,你所在地法院的声誉受损。 认为在其他地方起诉, 是不可能的,不会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公共机构应该接受更严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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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彗星: 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名誉权案件增多,特别是社会名流、明星的诉讼较多。 近年来,由于在 商场被检查无辜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等,普通市民的诉讼开始增加。 作家之间的诉讼现在很多了,但大多超出了名誉 权诉讼的范围,批判者大多对作品本身进行评价,贬低作品也不会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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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电视剧《来往》虽然是虚构的,但剧中确定采用了“武汉市妇联干部”的真实称呼,而且剧中这种人 的形象“看起来装腔作势,粗俗”,令人侧目

如果我们暂时把“名誉损害诉讼资格”搁置一边,这个侵权理由不成立吗?

贺方:当然不成立。 “武汉市妇联干部”,其含义应该有两种可能性。 一个是“武汉市”的妇联干部,另一个是“/h/”是“武汉市妇联”的干部。

而且,众所周知文艺作品是虚构的。 电视剧由编剧编导,导演引出,演员出演,也就是说,总体上 是虚构的。 虚构,为什么能构成侵权? 文艺创作可以对某一特定群体进行讽刺。 这是创作的权利和自由。

侯宝林曾经说过:“啊,真的不想讽刺店员,他们很辛苦。” 在华君武的漫画中,总是有穿着中山装、戴着 宁帽的官员。 那是否意味着官员的整体形象受损,全体官员将提起名誉诉讼?

然后说工人不好,就是攻击整个工人阶级。 一个社会团体的一个或多个干部的形象不太光彩。 一个叫做丑陋 化的团体。 丑化这个团体,就是丑化这个团体的所有干部,实际上可以延续下去——丑化这个团体的所有干部,就是丑化这个团体的所有联系群众,丑化中国妇女 这是在增加集体争论,试图取得语言霸权,但法律不能接受这样的推论 。 法律只接受直接的因果关系,绝不是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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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彗星:电视剧只是艺术作品,不是真实的评价。 即使是真实的评价,也不构成侵权,更何况文艺创作? 如果连我们的艺术作品都不敢开玩笑,写讽刺的话,我们的社会不是在倒退吗?

记者:虚构的文艺作品,偶然成为现实生活中真实单位的名字,不构成侵权吗?

梁彗星:当然,如果《来》的编剧能够慎重地制作虚构的“市”,可能会更妥当。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 规定作家有创作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这种权利侵害他人的名誉,但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创作艺术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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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诉讼在法律上不构成侵害,不能由当事人的看法认定,具有普通人 看的基本常识。 谁也不敢相信电视剧里会出现“武汉市妇联干部”。

诽谤权还有一个要求。 那是“故意”。 “来”剧不是武汉市妇联拍的,只是在武汉现场拍摄的, 只列举了名字,不能说违法,更不用说侵犯名誉权了。

记者:武汉市妇联提出“来”剧侵犯名誉权,当地学者也这样看。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否与我国 法律法规不健全、司法解释不清晰有关?

贺方:关于名誉权的诉讼,在我国确实没有确立良好的基本框架。

我们的法律条文只是规定不可侵犯诽谤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光有条文是不够的,必须丰富一系列的法律解释 。 什么样的言论和行为会成为名誉侵害? 什么机构什么时候享有名誉? 什么样的人应该被限制?

有了这样的法律解释,一个公民在行为之前就能知道什么可能是违法的,什么可能构成了侵权。 “法治” 是指一个体力在行为之前知道自己行为的结果。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诉讼的说明很简单。 不仅是名誉权之类的事件,应该说中国的很多法律都有 这样的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不受重视,常常被视为辅助性的,法律条文可以多方面 解释。 这往往使现实案件的受理和判决依赖于判决法官、受理法院的倾向。

梁彗星:什么是名誉权,如何构成侵犯名誉的权利,我们的法律没有定义。 给个定义,可能会好一点。

名誉诉讼不断增加,与我们的社会进步有密切的关系。 但是,不能扩大名誉权,与名誉权无关的评价也很有可能将“/h/”称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通则》没有给出定义,应该参考权威教科书,特别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解释。 我们所说的名字 名誉侵权的定义,就是在此基础上,参考各国的民法理论、著作而制定的,范围很窄,而且有比较严格的限定。

但是,理解各不相同,有完全可以广泛理解的人,也有无限扩大名誉权,增加一些无谓的诉讼的人 。 另外,一些法院广泛理解,如果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反而会影响社会的正常权利,如信息报道自由和文 学的创作自由等。 如果这些权利受到影响,将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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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社会中即使受到别人的评价也必须评价别人。 也就是说,人们常说“谁的背后谁也不说,谁的面前谁也不说?” ”评价有高低之分,只要评价下降不构成侵害名誉的要素,就不认为侵害名誉。 一个组织是当然的。

记者:关于名誉诉讼的提起,什么样的人应该被限制?

贺方:公共机构的名誉诉讼资格必须严格限制。 除此之外,公众人物的条款必须引入。

“侵害名誉”是指一个身体的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损害的言论和行为。 这个身体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老百姓,应该严格区分。

公共人物”在西方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许多人被排除在光荣法律的保护之外。 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 舆论、媒体更严格的监督。

第一个原因是他们的地位、风格、言行会影响社会风气,也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 如果他们的隐私 权、肖像权、名誉权得到妥善保护,结果只有行使公共权力的人不受监督。 第二个原因是他们的机会更多 。 我每天都去北大讲课。 记者不在我后面。 公众人物不同,面对闪光灯、摄像机对他们的批评,他们认为有些不切实际 ,他们可以通过媒体不断说明、澄清,加强个人的无辜和清白。 老百姓完全没有那样的机会。 公众人物越来越受到 媒体的关注,这也是对等的大体体现。

“电视剧《来来往往》引出法律界的辩论”

在法律上,人人享有名誉权,但在法律解释上,必须严格区分。 划分的结果肯定会更严格地限制公 所有人物以名誉权的方法进行诉讼。 普通民众,才是名誉权的积分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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