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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向粤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及各人身保险企业印制《关于推广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列出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大湾区保险产品”)

《通知》指出,保险企业开发的大湾区保险产品,除必要时必须遵守法令外,还在产品名称、销售区域、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保障区域、费率变化4个部分做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保险企业开发的大湾区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粤港澳大湾区”字样,并根据产品类型分别含有“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字样。

《通知》要求大湾区保险产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销售最多,可以扩展到广东省全境。

《通知》规定,保险企业开发的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为责任范围,不得包括疾病责任,不得有退还保险费的责任。 治疗行为发生地应首要覆盖粤港澳大湾区。 其中,内地保障区域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境,以及保险企业认可的其他主要城市。 海外保障区域仅限香港、澳门。 保险企业在上述保障区域内,为用户境外治疗提供医生后勤和理赔直接结算服务。 各人身保险企业通过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可以到港澳地区提供医生安排和赔偿金直接结算服务,港澳地区保险企业可以到内地提供医生安排和赔偿金垫付业务。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粤港澳大湾区人身险产品要求

费率设定方面,《通知》确定,保险企业开发的跨境医疗保险产品首要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医疗健康和商业保险经验数据的定价,保额上限可适当提高与港澳的接轨。 产品费率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全国性重疾险产品不得采用大湾区产品特有的经验发生率表进行定价。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粤港澳大湾区人身险产品要求

在监管安排上,《通知》规定,银保监会加强属地监管责任,鼓励产品创新,基本上授权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湾区保险产品进行监管,包括产品审批或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

产品监管方面,根据《通知》,各人身保险企业开发销售大湾区保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企业总企业按照拟售区域,将保险产品相关资料报广东银保监局或深圳银保监局审查或备案。 另外,广东银保监局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其监管辖区内销售的大湾区保险产品的日常监管。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粤港澳大湾区人身险产品要求

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中,《通知》指出,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要加强监管联动,密切跟踪监测大湾区保险产品的业务经营情况,协商处理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银保监会通报本辖区保险产品审查情况、业务经营情况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粤港澳大湾区人身险产品要求

另外,银保监会指出,各保险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和销售监管要求,严禁跨境销售,严禁单方面、夸张、不可靠地推广保险产品。 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销售区域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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