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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银保监会人身保险部修订了《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就编辑稿件征求了各保险企业的意见。 《办法》确定要求保险企业在居住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企业,细化保险企业申请省级分企业建设的门槛要求,加入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企业管理判断要求等。

财讯:险企筹建省分需偿付能力“达标”

这次修订将以往的分公司准入方法和其他分公司设立的文件结合了起来。 变化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分公司成立时加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复印件。 二是对许可证管理和岗位变更的要求更确定三是准入要求更高,新设机构及各省开设机构的难度增大,在材料建设方面更具体。 四是增加了“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分公司取消”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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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8月开始,我国财政保险和再保险属地监管改革启动,64家保险企业由当地银保监局属地监管。 对此,撰修稿第1章《总则》中增加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管理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改建、变更、取消等部分事项”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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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中,《办法》确定了保险企业要求在居住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首先设立省级分支机构。 对申请省级企业建设的门槛,《办法》进一步确定。 例如,将“上一年度及提出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还款能力均达到充分的ii类”修订为“上一年度及提出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综合还款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还款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在“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健全”的基础上,增加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的判断结果为c级以上”。 另外,增加了“符合法定责任准备金率和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符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事业相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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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业务许可证相比,《办法》增加了“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自取得保险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其保险许可证失效”等表述。 在机构检查中,增加了《设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反洗钱岗位人员配置及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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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还增加了“分公司变更营业地点”“分公司取消”两章。 具体复印件包括:保险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可以在明确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能跨越经营区域变更。 保险企业在战术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不足、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时,可以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保险企业应当撤销分支机构,慎重决策,控制流程规范、风险,不损害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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