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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冯娜】

7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表并施行。 废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关于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12号)。

财讯:银保监会、证监会: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

我国商业银行于年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上市前,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级资本工具,对充实银行资本、提高银行资本实力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优先股基本上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的发行渠道还不够。 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人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共企业,原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时,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用于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管。 考虑到以“新三板”招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先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的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修订了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财讯:银保监会、证监会: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

《指导意见》的修改以第三条为中心,删除了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时,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中申请公开转让股权的要求,要点是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管办法》及监管指引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强调必须集中管理股票,依法履行新闻披露义务,对年度财务报告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财讯:银保监会、证监会: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影响范围为非上市银行。 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上市银行,在此次修改之前可以根据国务院、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 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非上市银行,根据《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管办法》的规定,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共企业标准,经本次修订,在符合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公司和中小公司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次修订对比较有效地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充实中小银行一级资本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的信用投入,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标题:财讯:银保监会、证监会: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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