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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9〕27号

为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现将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录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财讯: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权抵押贷款从业试点期限的通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比较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试点地区银领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采矿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试点地区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银保监会和自然资源部。

标题:财讯: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权抵押贷款从业试点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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