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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北京2月26日电银保监会今天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企业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构建风险防控工作底线、加强保险企业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关于具体事项,将通知如下。

财讯:银保监会发文加强保险企业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一、保险企业应当建立权利和责任明确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一)保险企业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网络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企业应当在总部设立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总部管理层应当设立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负责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三)保险企业应当具备合法、比较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新闻系统管理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企业必须具备新闻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新闻系统、财务管理新闻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善中介渠道业务的全过程。

(五)保险企业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企业应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

(6)保险企业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制责任,并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企业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文件。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格、人员执业资格、股东风险评估、培训、业务情况、合规评估等。

(8)保险企业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险单的真实性管理,加强对顾客新闻收集、记录、管理和录用的内部管制。

(九)保险企业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完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注册管理,加强执业流程管理,保证执业注册数据真实准确。 建立销售产品定期排查机制,坚决禁止销售保险以外的金融产品。

(十)保险企业要做好专业代理商、经纪机构等合作主体的业务资格审查和合规管理,业务资料要真实准确。

(十一)保险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邮政、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承担业务合规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数据比对机制,确保保单新闻的真实性。

(十二)保险企业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完善记录调查理赔程序,完善理赔资料的资料管理。

(十三)保险企业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时,总企业应当统一管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业务接入、合同,确定各省级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合法合规审查管理。

(十四)保险企业发现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和当地银保监局报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违法活动。 有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业务活动,由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财讯:银保监会发文加强保险企业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三、保险企业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十五)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六)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中介渠道业务主体不得欺骗、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十七)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的业务主体,虚脱应收保险费、虚脱税务发票、订正保单、注销、退保等方式收取费用。

(十八)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九)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十)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贯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阻止和侵占保险费,或者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索赔,或者骗取保险金

(二十一)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或者未办理执业登记、品行恶劣、不具备保险销售所需专业信息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十二)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制作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虚假的中介渠道员工资料、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费用,也不得以其他方法制作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十三)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不得开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保险企业必须是完善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

( 24 )保险企业应进一步完善中介渠道业务的合规监督。 总部应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中介渠道业务报告及数据表格电子版(表格式样本见附件)。 每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包括保险中介渠道业务情况、风险判断情况、合规审计情况、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和整改情况以及企业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等,企业总经理在报告的真实性上

财讯:银保监会发文加强保险企业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保险企业省级分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当地银保监局提交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内部审计报告(复印件),分企业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名,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企业总部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省级企业责任,并向当地银保监局提交相关报告。

(二十五)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企业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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