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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人身保险业务若干事项的通知(意见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络人身保险的规范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提高保险机构经营服务水平,实施产品专属管理,加强创新业务监督,普及在线人身保险。 为客户在网络端获得更好的服务,提供更低价格的人身保险提供持续保障。 提高在线服务体验

财讯:网络人身险新规发布:引领领域惠及百姓

《通知》提高互联网保险经营门槛,引导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经营服务水平,更好地享受在线人身保险服务体验。

另一方面,只有经营结果高水平的企业才能进入互联网人身保险行业。 另一方面,对开展网络人身保险的保险机构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了确定、细致、各方面的要求。 首先,保险机构除了具备独立、稳定、满足业务需要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外,还必须具备可持续经营的同步解决能力、互联网安全手段和管理系统。 其次,保险机构经营网络人身保险业务需要具备在线保险、在线核保、在线保险和在线服务的运营能力。 此外,经营网络人身保险的保险机构是方便高效的高标准在线服务系统制度,包括不间断的在线服务、互联网自助服务、实时核保提供商、在线保护保险理赔、完整的投诉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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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客户保险获得感

通过实施《通知》产品固有管理和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化,为客户持续提供更经济实惠的网络人身保险产品。

首先,通过几项措施严格产品的供给标准。 严格区分网上产品和网上产品,除审批和备案所需的流程管理外,确定网络以外的人身保险专用产品不得网上经营。 此外,《通知》还指出,以网络人身保险精算为核心的细分定价大体上鼓励保险企业应用数字工具、金融科技探索差异化定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人身风险保障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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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利用网络渠道的直营和限制费用率的方法,使产品的价格更加合理。 《通知》第9条规定,网络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应体现网络渠道直接经营的特点。 年及以下专用产品的预计费用率不得超过35%。 - -年期以上的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 第一年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60%。 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25%。 由于渠道直营的第三方中介属性、较低的预定费率和附加费率,该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 这同样会大幅降低有保障的保险产品的价格。 网络人身保险性价比形成的显著特征,预计将越来越提高顾客的获得感,提高购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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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过特定产品的特别批准备案和精算定价的基础要素的管理,保障优质产品的供应。 在特定产品的稳健供给方面,对10年期以上的一般寿险和年金保险的产品方,在偿付能力、风险评估、回溯和业务经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保障产品的服务质量,对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高频理赔产品的落地服务提出了确定的属地机构要求。 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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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算定价的基础要素管理中,特别是1年以下的专用产品必须注明预计赔偿率。 年期以上的专属产品使用再保险数据或经验数据定价的,应当指定中国银保监会或者中国保险领域协会最近发布的发生率表,注明平均换算比率。 在专属产品的附加费预定率项下,应当注明该产品的中介费率上限。 这有助于客户做出正确的判断,充分了解客户保险诉求、家庭经济状况,科学判断客户网上购买保险产品、获得保险服务的行为能力,开发适合客户风险保障诉求和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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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普惠红利持续性

通过完善《通知》监管机构手段和加强创新业务监管,保障了网络人身保险普惠红利的持续性。

另一方面,《通知》对网络人身保险的全部产品建立了完整的回溯机制体系,这是一次彻底的业务监管创新。 在定价追溯监管中,将追溯管理季度末符合条件的网络人身保险产品,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重要指标,追溯实际经营状况与精算假设的偏差,积极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这可以及时重复定价误差,有利于产品经营的稳定。 在倒退责任的归属上,确定了保险企业总精算师对网络人身保险业务的倒退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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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通知》通过多种手段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监管机制。 首先,通过实时监管的回溯报告,进行及时的时滞校正。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企业网络人身保险业务追溯报告情况,根据情况启动询问、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其次,完善的新闻发布机制将加强监测和预警的作用。 《通知》规定,保险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20日前通过网络保险监管新闻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完成网络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新闻披露登记。 网络人身保险业务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自营平台、代销中介机构平台及各销售产品页面提前10天连续公告。 最后,确定惩戒机构规范市场规则。 《通知》强调,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领域通报和一定期限内停止新产品备案等监管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监管机构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侵害顾客合法权益等情况的,保险企业应当由监管机构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而且,必须积极通知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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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网络经济的浪潮下,人身保险发展迅速,出现了销售误导、理赔纠纷、市场恶性竞争。 《通知》的普惠性指导有利于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将网络人身保险红利交给人民群众。

(作者单位:全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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