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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保险企业外资不得占股东资本51%以上的条款。

此次改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部署决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确定外国保险集团企业和海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的重要措施。 《征求意见稿》的发表,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广泛、深入。

财讯:外资或可100%持股保险企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将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将继续按照外资的一致大体上引导中国外资保险机构在同样的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扩大开放,反复加强风险管理,重视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有效的联系。 多次保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规则一致,防止监管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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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外国保险集团企业和海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 参照外国保险企业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企业设立外资保险企业的准入条件。 保险企业和保险集团企业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企业股东的,适用《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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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稿》完善股东变更和准入要求,外资保险企业变更股东,受让方或继承人为外国保险企业和外国保险集团企业的,不符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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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维护了制度的一致性,取消了外资股比的限制规定。 2019年,银保监会取消合资寿险企业外资比例限制,此次编制与此统一,删除了《实施细则》中关于外资股比的限制规定。

近年来,银保监会继续推进对外开放措施落地,为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 2019年5月,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商业存在、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了12条银领域保险业新的开放政策措施。 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判的基础上,再次出台11项新的开放政策措施,包括放宽外资保险企业准入条件。 2019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修改《条例》,放宽外资保险企业准入限制,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和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措施要求,放宽外资人身保险企业外方股比限制,外资人身保险企业外方股比放宽51%,全年适时全面采取外方股比限制认购制度空 另外,放宽外资保险企业的准入条件,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事项作出规定。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确定合资寿险企业外资股比限制限时点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确定正式取消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企业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企业外资比例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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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年一季度末,境外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64家外资保险机构、124家代表处和18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资保险企业总资产1.4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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