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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爽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进一步确定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当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申请经营资格。 另外,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退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农险经营条件

年3月,国务院取消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查的几个事项。 年2月,修订的《农业保险条例》保存了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删除了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通知》要贯彻执行《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做好取消资格审查后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确定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农业保险经营判断机制, 是为了建立完整流程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快速发展。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农险经营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就没有资格申请

此次发布的《通知》共有19条,第一文案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确定了农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 《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总企业和省级分企业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都可以在当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申请经营资格。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农险经营条件

第二,《通知》提高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标准。 《通知》依法从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新闻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标准。

第三,《通知》建立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退出机制。 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当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符合条件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修改,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修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 (接第三版)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农险经营条件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业保险经营综合评价机制,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评价,判断结果将成为农业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再也坐不上共同体的“顺风车”

《通知》规定,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企业,不得以共同保险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了弥补单一企业资本实力和农业保险经营经验的不足,部分地区组成了农业保险的共同保险体,采用“抱团供暖”的方法应对大灾害风险。 从总体上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高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害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企业乘坐“顺风车”等问题。

财讯:银保监会确定农险经营条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着表示,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确定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另外,《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农险经营标准,考虑到各地农险招投标周期的不同等实际情况,《通知》对此前取得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开展农险联合保险业务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 那时还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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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的规定,各银保监局应当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当地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并将管理规定和本辖区内符合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报送银保监会,以确保《通知》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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