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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房文彬

2021年1月1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发布《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商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确定要求,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大致情况,通过公开筛选明确供应商。 供应商对当地首次生产的农险产品,可以给予第一家供应商3年以上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第一家供应商独家经营。

财讯:两部门发通知 农险产品设3年革新保护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废国柱认为,长期以来,模仿保险产品问题普遍,这不仅是整个保险领域的顽疾,用行政文书规范农险市场秩序在领域尚属首次。 《通知》的发布,为处理长期存在的保险新产品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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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秩序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各级政府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 保险机构是指保险企业以及依法设立和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组织

根据《通知》的要求,供应商的选择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为基本方向和前提,反复规范有序、适度的竞争。 承保人遴选审查应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执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文件所附《中央对地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总体绩效目标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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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性能评价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需要比较稳定,明确比较后,有效期基本在3年以上。 各县级行政区域提供商的数量大致不超过3家。 确实需要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制定。 在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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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选择工作的组织指导方面,《通知》表示,组织实施部门可以自行或选择代理机构进行供应商选择,也可以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供应商选择。 担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该县级地区担保机构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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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满足6个方面的“硬”指标

“通知”要求,各地要重视加强供应商资质管理,从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保险机构中选择供应商:一是完整的农业保险大灾害风险分散; 二是拥有完整的基本服务互联网三、新闻化建设要符合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对接分保业务新闻系统。 四、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企业已与中国农签署当期较为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有关条款。 五、对《通知》印刷后开业的供应商,总企业开业时间5年以上(含),重组、更名或者新设主体必须依法承接相关业务的,可以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六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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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要求供应商澄清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向相关门户网站或媒体公告筛选结果,并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督促承保人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 对未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的承保人,应当依法取消其参与评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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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废国支柱介绍,《通知》对规范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起到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缺乏规范,有些地方还很混乱,大部分地区是县级政府招标,个别地方乡一级也招标,引起各方十分关注的寻租问题,不仅不客观公正,不能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而且中央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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