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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领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13条,第一基本包括大体、规范要求、监管职责、过渡期要求等方面的复印件。 第一条规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异地非持卡机构确定了应当遵循“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措施、新老划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至第七条确定了《指导意见》的规范范围,确定了异地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分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基于风险外溢程度和风险管理诉求的不同,确定了异地经营性非营利组织和异地非营利组织的非 第八条至第十条整改完成后,确定所在地监管机构承担异地持牌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法人监管机构承担非经营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联动。 第11至13条规定了过渡期的监管要求。

财讯: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领域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发表和实施有助于中银领域金融机构集中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定位,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效益。 此外,增强银领域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主体意识、主体责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领域安全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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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领域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询问记者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领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指导意见》编制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一些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存在异地非卡经营状况,给银行内部管理和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银领域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5号),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相关表现形式进行了整治。 年,印制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银领域市场混乱的通知》(银监发〔〕4号),将“未批准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继续整治。 目前,银领域无序展览业问题已经得到初步遏制,但在整治过程中也存在各地区方法不同、监管标准不同等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和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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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意见》制定的大体和首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要求“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实施政策、判断新老分区”基本上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安全有序的整理规范。 一是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集中于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市场定位,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效益,不要盲目扩张。 二是要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加强异地机构管理,根据本行快速发展战术,完善企业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 三是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将异地非营利组织分为经营性机构和非经营性机构,分别提出比较规范要求。 四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构的不同,不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规范进行“一刀切”,给予充分的过渡期,允许银领域的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计划、逐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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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意见》的首要规范要求是什么?

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基于是否实质开展经营活动,《指导意见》规定为异地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和异地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机构”)

对经营性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领金融机构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督管理指导》(银监发〔〕59号)的相关要求,对符合支付卡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 如果不符合持卡要求,则并入当地分店进行管理或取消。 维护定位、风险为本的大体上下,《指导意见》规定,除经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领域金融机构不得在没有当地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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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内非营利机构,《指导意见》要求银领金融机构至少提前两个月向设立法人监督机构和非营利机构的所在地监督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法人监督机构报告国内非营利机构的相关情况。 除某些特殊情况的豁免外,不得在没有国内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营利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个非营利机构。 严禁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实质上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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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意见》对监管职责怎么划分?

答:《指导意见》强调银行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 异地非持牌机构清理规范后,对异地持牌机构,《指导意见》重申所在地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法人监管机构在法人监管整体框架内依法监管。 对非营利组织,确定法人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赋予所在地监管机构订立监管合同、出具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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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意见》的过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答:《指导意见》于年12月29日印发,自印制之日起生效,为库存异地非持卡机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 一年内完成整改确实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以适当延期。 一是根据“新旧划分”,大体上允许库存异地非持卡机构在过渡期有计划地整改,新建异地机构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或报告义务。 二是强调银领域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主体在过渡期内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主体管理责任。 三是确定银保监会附属机构监管部门要统一领导,加强一线新闻共享和监管联动,防范过渡期风险。 四是确定过渡期内的监管责任,法人监管机构在法人监管框架内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所在地监管机构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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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领域金融机构异地非持卡机构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71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异地非卡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异地非持卡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大致情况:

(1)切实遵守定位。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要集中于本职工作,回归本源,制定合理快速的发展战术,不要盲目扩张,提高服务实体的经济质量效益。 中小金融机构要坚守市场定位,深耕当地市场,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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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是本。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要完善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异地机构管理,严防各类金融风险。 监督管理机构要担任各部门的职务,不要重复监督管理空白和监督管理。

(3)分类措施。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优势,对异地非卡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并采取精确措施。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区分经营性机构和非经营性机构,根据风险外溢程度和风险管理诉求的不同提出比较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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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旧判断。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目前存续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在过渡期有计划地整改。 新建异地持牌机构必须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新建异地非营利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三、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领监管机构批准,银领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业人员,实质性开展经营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 异地非营利组织包括异地经营性非营利组织和异地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和“非经营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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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机构,是指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异地设立的,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形式,面向公共或交易对方开展经营活动,可能产生以下影响的机构:

(一)给银领域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国别风险、战术风险等相关风险;

(二)对存款人和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

(3)引起系统性的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产生其他影响。

经营性机构由银领域金融机构异地设立,包括实际从事业务经营、产品营销、市场拓展、项目调查、风险判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事业部及其分部、事业部、管理部、代表处、事务所、业务中心、经营团队等。

非营利机构是指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不开展异地设立的经营活动,只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 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异地设立的区域审批中心、审计中心、灾害恢复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会计解决中心等。

四、银领金融机构根据《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导》(银监发〔〕59号,以下简称《指导》)的要求,基本上对符合挂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设立专营机构或专营 如果不符合持卡要求,则并入当地分店进行管理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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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领域金融机构应当结合本行快速发展战术、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以及异地非持牌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来规范经营性机构。 领取专营机构或其子公司金融许可证的,应当严格按照《指导》的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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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经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领域金融机构不得在没有当地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银领域金融机构在国外设立经营性机构,应当与国内外监督机构作充分的信息表达,并征得国内法人监督机构和国外监督机构的同意。 对在国外设立的经营性机构,经与国内外监督机构信息表态不同意的,应当安全有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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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境外经营性机构严格遵守境内法人监督机构和境外监督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加强境外运营风险防控和合规风险管理。

六、银领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月向法人监督机构和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督机构报告。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岗位、派驻人员、职能定位、业务范围、总行书面决议、总行的管理方法、与当地分行职责的边界划分、报告路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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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非营利机构的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人员管理等。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确保非营利机构严格遵守其业务范围规定。 严禁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实质上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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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法人监督机构报告国内非营利机构的相关情况,报告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行快速发展战术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慎重设立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合理明确机构数量。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不得在国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家非经营性机构。 开始设立专司村镇银行管理和服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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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领域金融机构另行规定在境外设立非营利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七、除经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领域金融机构不得大致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八、银领域金融机构异地持牌单位所在地监管机构承担异地持牌单位的主体监管责任,履行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法人监督机构在法人监督管理总体框架内,将银领域金融机构异地保有机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纳入总行统一管理体系,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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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人监督机构负责银领域金融机构非经营性机构的主体监督责任。 法人监督机构、非经营机构所在地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需要对非经营机构进行监督。 这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合同、监督意见书的出具、监督通报、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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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人监管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之间要保持新闻畅通,加强新闻共享和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力量,比较有效地防控金融风险。

十一、规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过渡期为本意见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底。 银领金融机构应当在本意见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人监督机构报告库存异地非持牌机构整改方案,并经同意后在过渡期完成整改。 过渡期内完成整改确实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督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以适当延期。 规定时限内不能纠正的,以及本意见发表后设立异地非持牌机构的,银领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监管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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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过渡期内,库存经营性机构申请持卡的,除年和2019年年度机构快速发展规划外,银领金融机构可以向法人监管机构提出大量持卡申请。 法人监管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所在地监管机构意见后,明确持卡单位名单,并寄送所在地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办理建设、开业等准入手续。 库存经营性机构并入或被取消的,未修改前,应当避免业务规模和员工增加,搞好员工配备等工作人员,积极防范风险的员工。 未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的库存非营利组织,应当自本意见发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相关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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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过渡期内,银领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管理职责,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制定和执行相关整改方案。 银监会附属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做好统一指导,加强新闻共享和监管的联动。 法人监管机构在法人监管框架内承担异地非持牌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 所在地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守土有责”大致承担管辖异地非卡机构的属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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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已送交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院的银领域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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